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明确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
1、只有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研究生导师才具有招收我校研究生的资格。
2、如因我校培养条件限制,需与校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也需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方予承认。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的发展,尤其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协助、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3、根据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处的组织下,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和复试等有关工作。
4、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负责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5、指导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选课,及时检查、了解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6、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前沿领域发展的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7、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课题和必要的经费。
8、全面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认真安排文献阅读、选题、开题报告、实验、论文撰写及答辩各个环节;把握学位论文应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水平,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9、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10、对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健康状况、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及时向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12、负责培养副导师或主持管理研究生指导小组,负责向学校推荐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13、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深入探索研究生培养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待遇
1、学校和院(系)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导师对学位授权点的教学、科研设施有一定的支配权。学校和研究生处分配给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费、教学业务费等经费,应优先满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
4、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导师及该研究生都属成果完成人。如导师排在第二,在申报成果时,可视为第一完成人,计入导师科研业绩。
5、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教学工作量,应实事求是地计算和分配酬金。
6、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导师。导师的研究项目水平高、课题经费充足,可以多招生。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1、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导师,学校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方式有:通报表扬、研究生教学质量优秀奖、优秀研究生导师称号等。
2、对个别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理;其方式有: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任职资格等。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更换
研究生导师一般不能更换,但遇导师调动工作、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须指定主要协助指导人员代理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确需更换研究生导师时,必须由原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研究生处批准方可更换。但三年级的研究生不得更换导师。
第七条 其它事宜
1、为促进“学科(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的学术团队建设,各学位点可根据指导研究生及导师队伍建设的需要配备副导师或设置研究生指导小组(3~5人),推动团队式指导研究生培养模式。
2、为了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副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必须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担任,为他们尽快成为研究生导师创造条件。副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应协助导师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其方式既可以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也可以是受导师委托独立担负研究生培养的部分工作。
3、副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的遴选步骤是: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导师同意,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4、副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学校不计教学工作量。今后新增选的研究生导师一般应有两年以上担任副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的经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