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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工程学院设备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0-27 08:48 作者: 来源: 访问次数:

    机械工程学院

    设备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武汉轻工大学设备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学院设备资产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设备资产并确保其安全和完整,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设备资产的配置、购置、验收、保管、领用、遗失或损坏的处理、处置和维护的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院的设备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和符合学院发展需要。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院设备资产管理范围是指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购置的、或国家无偿调拨或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及家具类资产,具体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能继续使用或反复使用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按照学校提出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设备资产管理。学院设备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学院设备资产的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工作机构为学院实验中心和实训中心,下设实验中心主任和实训中心主任一职,在学院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与协调实验(实训)中心的各项工作。学院分管副院长主要负责学院设备资产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定期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等的学习、培训,推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实验技术的进步;组织制定实验(实训)中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检查了解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学院设备资产的购置计划、前期论证、申购、验收、日常使用的管理。建立学院设备资产账目,定期组织账、物核对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性;积极推进大型精密设备资产开放共享,符合开放条件的大型精密设备资产应加入学校大型设备资产共享平台实施共享;组织年度设备资产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进行设备资产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选择有一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或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实训)中心的基本任务;搞好实验(实训)中心的科学管理工作,研究提高实验(实训)中心的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负责实验(实训)中心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实训)中心工作,开展各实验室评比活动等。

    第四章 配置购置管理

    第八条 对于纳入学校新增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的设备资产,实验(实训)中心应编制项目立项计划及年度购置计划,经学院审核,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计划实施,一般情况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由学院项目组或有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 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设备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设备资产不能满足教学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的同类设备资产共享、共用;

    (三)难以在学校现有范围内调剂使用。

    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九条 各类设备资产的配置服从学院总体规划和学校经费投入情况,且需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申请配置设备需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学院设备资产配置预算获得学校批准后,进入设备购置环节。学院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相关设备采购立项申请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审定。按有关规定要求,进口设备等需要向学校资产处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应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 设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学校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学院认真组织编写招标文件,设备的核心技术参数与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与学校实际情况。

    第五章 验收及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购置的设备到学院安装到位后,由实验(实训)中心进行试运行、学院预验收后,填写《武汉轻工大学设备采购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资产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照购置合同,实施验收程序,并形成验收报告。学院配合验收小组开展设备的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所需的所有资料。验收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应作好验收记录,如实填写《武汉轻工大学采购验收报告》或《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凡进口仪器设备,开箱时须按照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进行商检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箱。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实验(实训)中心应及时向资产处报告,并对照合同办理退(换)货及索赔所需的资料。

    第十三条 设备验收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按程序进行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打印《武汉轻工大学设备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建立设备信息档案。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加盖“固定资产”或“低值品”登记专用章。设备管理员协助供货商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新购设备,根据资产处统一编号,打印设备标签,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员粘贴到对应设备的醒目位置处,以便统一管理。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财务报账前,需将技术资料原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还需将相关设备信息录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资产以实验(实训)中心自用为主,优先保证实验(实训)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随意丢弃等行为。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建立并利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设备信息管理,实施设备资产的动态管理、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并完成相关的设备查询、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武汉轻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与测试服务平台运行方案》,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实验(实训)中心资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利用实验(实训)中心设备从事有偿服务的,需经学院院长审核,报请学校资产处同意批准,并参照学校收费标准与管理办法,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设备资产的新增、报废、报失等手续,每年进行学院设备资产的全面清查,包括账、卡、物核查与损溢认定等,并将核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资产处备案。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设备安全管理与开放运行管理。实验(实训)中心应认真制定并执行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的管理细则与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维修维护计划,要做好日常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对设备需要定期检查、检测、维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设备的合理、规范、安全使用。

    第七章 设备维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及时提交设备维修维护经费预算,报学院院长审核、经资产处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持教职工对常规性、相对简单的设备进行维修。教职工自行拆修前要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等情况,且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维修经验和安全防范能力,否则不得随便拆修,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无法修复、损坏或性能下降,甚至人身安全危险等不良后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维修维护项目,实验(实训)中心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由学院审核,报资产处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启动维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实验技术人员应及时报告学院,及时联系设备供应商,由其负责维修维护,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八章 设备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设备资产无处置权。对于需要转让、出售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报废、报损的设备资产需在每年4月、9月份提出处置申请,报设备处,由学校决策。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机械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